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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 两级检察院齐亮剑打击金融领域虚假诉讼
时间:2024-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高质效办案要求,深入推进民事虚假诉讼和数字检察工作,通过应用司法网拍代长租拍卖监督模型筛查发现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王某金融借款执行监督一案在虚假诉讼情形。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指定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州区院”)办理,金州区院顺利办结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区院”)制发检察建议,现中山区人民法院已采纳,并作出对崔某、王某罚款两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向崔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60万元,同时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小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崔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崔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某行大连分行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崔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关利息;确认某行大连分行对崔某、王某名下某小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崔某、王某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5日,某行大连分行申请执行,2018年8月27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崔某、王某某小区房屋。

经过两次拍卖,2020年6月26日案外人李某以105.5万元拍得案涉房屋。

检察机关履职

金州区院通过调取法院审判、执行卷宗、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调取银行流水、询问案外人等方式,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权。

经核实,发现执行期间崔某、王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15日将案涉房屋租给案外人张某使用,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36000元。关于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中均对租赁情况做了特别说明,该房屋经过一拍流拍,二拍成交。同时王某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称案涉房屋为本人唯一住房,和父母同住。父亲年老,母亲卧床不起,全家将居无定所,向法院申请租房和吃饭的费用。

同时通过检察机关查找承租人张某,对其询问了解崔某购买案涉房屋时向其借款35万元,一直未还,为了避免拿不到崔某的还款,其与崔某签订该份租赁合同,其未实际租赁该房屋。

至此,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多份新证据可以证实崔某、王某因欠款,为了阻止他人竞买案涉房屋而签订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

执行监督

崔某、王某代租拍卖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考虑该案执行法院为中山区人民法院,金州区院办理该案后将案件移交中山区院,代为向中山区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中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作出对崔某、王某罚款两万元司法惩戒决定,崔某、王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下一步,金州区院将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综合运用大数据赋能,智能排查与人工筛查结合模式,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和思路,创新实现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对虚假诉讼实行全方位防控、全链条打击,高质效办好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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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 两级检察院齐亮剑打击金融领域虚假诉讼

  2024-07-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高质效办案要求,深入推进民事虚假诉讼和数字检察工作,通过应用司法网拍代长租拍卖监督模型筛查发现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王某金融借款执行监督一案在虚假诉讼情形。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指定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州区院”)办理,金州区院顺利办结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区院”)制发检察建议,现中山区人民法院已采纳,并作出对崔某、王某罚款两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向崔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60万元,同时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小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崔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崔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某行大连分行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某行大连分行与崔某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崔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关利息;确认某行大连分行对崔某、王某名下某小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崔某、王某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5日,某行大连分行申请执行,2018年8月27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崔某、王某某小区房屋。

经过两次拍卖,2020年6月26日案外人李某以105.5万元拍得案涉房屋。

检察机关履职

金州区院通过调取法院审判、执行卷宗、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调取银行流水、询问案外人等方式,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权。

经核实,发现执行期间崔某、王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15日将案涉房屋租给案外人张某使用,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36000元。关于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中均对租赁情况做了特别说明,该房屋经过一拍流拍,二拍成交。同时王某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称案涉房屋为本人唯一住房,和父母同住。父亲年老,母亲卧床不起,全家将居无定所,向法院申请租房和吃饭的费用。

同时通过检察机关查找承租人张某,对其询问了解崔某购买案涉房屋时向其借款35万元,一直未还,为了避免拿不到崔某的还款,其与崔某签订该份租赁合同,其未实际租赁该房屋。

至此,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多份新证据可以证实崔某、王某因欠款,为了阻止他人竞买案涉房屋而签订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

执行监督

崔某、王某代租拍卖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考虑该案执行法院为中山区人民法院,金州区院办理该案后将案件移交中山区院,代为向中山区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中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作出对崔某、王某罚款两万元司法惩戒决定,崔某、王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下一步,金州区院将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综合运用大数据赋能,智能排查与人工筛查结合模式,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和思路,创新实现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对虚假诉讼实行全方位防控、全链条打击,高质效办好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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